5月9日,彭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邓某合同诈骗案,依法判处邓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成都籍男子邓某居住在彭山县某小区3A幢2单元101号房,并伪造该房房产证。邓某对外宣称居住的房产产权属于自己,于去年3月和唐某某签订虚假购房合同,骗取购房定金五万元;于去年9月和游某某签订虚假购房合同,骗取购房定金二万五千元。邓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邓某服刑期间脱逃并犯诈骗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邓某具有前科劣迹,予以酌定从重处罚;在案发后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