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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争议案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7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易建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易建联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2003年易建联体育用品公司(此商号未经易建联授权)在鞋、服装上申请注册“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2006年3月易建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此商标申请。商评委以体育用品公司侵害易建联在先利益为由,裁定撤销此商标。体育用品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庭审中,商评委认为易建联是我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体育用品公司未经易建联授权,将与易建联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其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裁定撤销此商标。


  体育用品公司称,易建联的知名度提升是在2006年以后,2003年他们申请“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时,一般公众尚不知道易建联,他们的申请行为没有侵害易建联的在先权利。


  第三人易建联的代理律师称,体育用品公司注册的商标影响了第三人易建联的姓名权,该商标文字部分和第三人的姓名完全一致,拼音也是“易建联”的全拼,这样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此商标与易建联有联系。易建联代理律师同时指责体育用品公司是抢注行为,其行为侵犯了第三人易建联将自己的姓名注册成商标的权利,侵害了第三人可能获得的利益,体育用品公司不仅注册易建联为商标,并且把易建联的姓名做为企业的商号,是用恶意的手段来达到非法的商业目的。


  法庭上三方就体育用品公司申请注册“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时,易建联是否已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展开辩论。


  商评委和易建联代理律师提交了新浪网、百度搜索在03年对于易建联的介绍、媒体在2003年之前对于易建联的报道,详细列举了易建联从1999年开始到2003年的经历,证明在03年之前易建联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体育用品公司坚称易建联在2003年只是一名普通的篮球运动员,并没有像现在这么出名,其行为不是抢注。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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