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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期限规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5年2月22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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