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盗窃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2008年11月7日,为筹措毒资,被告人黄某1伙同黄某2(另案处理)将梁某一头价值6000元的黄牛盗走。2008年11月13日,黄某1与黎某(已判刑)合伙将黄某3一头价值7600元的黄牛盗走。另外,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黄某3依旧将奚某盗窃来的两头水牛低价卖给黄某4(另起诉)。2009年9月5日,黄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9年12月24日,检察机关将黄某1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黄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代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某1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因此,江南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黄某1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