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叶某分别是吉水县白沙镇的民政所所长和报账员。2004年至2005年期间,两人在按季度领取优抚对象优抚救济款的过程中,利用已经死亡的优抚对象的名字和私刻的印章进行造册,虚报冒领优抚救济款35040元。熊某、叶某从中各分得20000元、15040元。案发后,熊某、叶某均退回了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