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的会判处死刑吗
2010年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埇桥区东昌路一大排档吃饭时与被害人谢某、张某、陈某、强某等发生矛盾,马某用啤酒瓶将陈某头部砸伤。后双方自行离开,因谢某在打架的过程中谩骂了马某,于是马某心生不爽,在路上购买了刀具,并扬言要捅死谢某。几天后,马某约谢某在东昌路东仙桥附近见面,见面后双方发生了争吵,马某随后用刀将谢某捅死,同行的张某、强某也被捅伤。谢某死亡原因经鉴定为:锐器刺破左侧股动脉和股静脉致大量失血而休克死亡。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竟不计后果,持刀将他人刺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某仅因琐事动辄持刀捅刺他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刑合并执行,予以严惩。
据此,宿州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