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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跨国电信诈骗 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为情节严重 轻判二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6年7月3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律师。被告人王某被告人黄某。。。(共计31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228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王某、黄某。。。。等三十二人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查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及辩护人李丽、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8日至26日,被告人戴某伙同王某。。受他人雇佣在老挝万象市某村24号别墅内,冒充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通过电讯技术手段,向本市海淀区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以身份信息被盗为由实施诈骗,拨打电话共计19200余次。同年9月26日,被告人戴某、王某。。。在上述别墅内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并于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戴等三十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戴某等三人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同时认定被告人戴某等三人是犯罪未遂,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提请本院对其依法惩处。被告人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李丽发表的辩护意见为发送语音数据包流量非拨打电话的次数,检查机关认定情节严重证据不足,其系被诱骗至老挝参与犯罪活动,未获得任何实际利益,主观恶性较轻,同时是从犯,犯罪未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等三十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戴某等人的诈骗行为情节严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等人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戴某等人情节特别严重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十四、被告人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徐进书记员衣萌方一鸣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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