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日凌晨,南充城区街头,一辆行驶中的奥迪A7轿车将路边3人当场撞死。19日,张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在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14年3月2日2时43分,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098A7的奥迪A7轿车,行驶至南充城区莲池路段时,将行人李某、黄某及柯某撞倒,致3人当场死亡。肇事后,张某弃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追捕工作。迫于压力,当日11时许,张某到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投案。
在19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张某到案后警方依法对其血检,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5.39mg/100ml。张某当庭辩称,当天事发后他曾喝过霍香正气水。另据介绍,张某为1988年生人,顺庆区凤山乡农民。当时张某驾驶的川A098A7奥迪A7轿车,系其从汽车租赁公司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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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庭审中,顺庆区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张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法律界人士介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为3年至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