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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不予核准吴英死刑立即执行建议死缓

发布时间:2017年4月4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内容提要】 “网民又一次成功的影响了最高院的意见”,这只是说说而已,影响最高法院决策的其实是中国当前各种矛盾博弈的结果。说实话作为律师我的心情有点复杂。

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最高法表示综合全案,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讯了被告人,现已复核完毕。当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定性 吴英集资诈骗二审裁定准确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非法集资过程存诈骗手段

  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地从林卫平等人处非法集资。

  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吴英个人购买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

  吴英取得集资款项后,为了炫富,以骗取更多的资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赢利,竟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元,后又陆续从杨处骗得资金5000多万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结余90万元,主动要其不必上交财务等等,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最高法认定吴英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

    11名受害者仅2人为亲友

  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集资时,其还向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吴英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事实上,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林卫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也包括俞亚素等数十名直接向吴英提供资金因先后归还或以房产等抵押未按诈骗对象认定的人。

  在集资诈骗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蒋辛幸、周忠红2人在被骗之前认识吴英外,其余都是经中间人介绍而为其集资,并非所谓的“亲友”。林卫平等人向更大范围的公众筹集资金,吴英对此完全清楚。

    判决 供述贿赂事实 可不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吴英案回顾

  ●2007年2月

  吴英被东阳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

  ●2008年

  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吴英

  ●2009年12月

  金华市中院认定吴英集资诈骗3.8亿元,一审判处死刑

  ●2010年1月 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

  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否认集资诈骗罪

  ●2011年11月4日

  主审该系列民事诉讼的浙江省高院法官王军证实,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将由浙江省高院发回重审

  ●2012年1月18日

  浙江省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死刑判决,报请最高法院复核

  ●2012年4月20日

  最高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看了发布的《吴英案引热议凸显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急迫性》《普通案件为何成法治事件吴英案标本意义分析》两篇文章,我真的觉得“吴英案”已经不是吴英个人的案件,而是一个时代的典型案例。它的结局怎样,留历史的只能是进步与守旧势力的较量。做为新时代的执法机关,我希望浙江高院刀下留人,让历时多添光彩的一笔。
                 
  当然,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吴英犯集资(亦或叫非法集资)案是与当时的国家政策相违背,触法、犯法、致使许多家庭血本无归,可恨,可恶,该重判,该杀一儆百。可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开放步伐地加快,吴英案所浮现出的国家金融体制的弊端,愈来愈显错不仅仅是在吴英一方,而是多方的原因。要判,也该公平正义的判,一视同仁的判……我不知当时没判吴英的原因究竟是啥,但案件拖至今日其本身是不是足以说明吴英案是有争议的案件,是可以刀下留人的案件
  说到刀下留人,许多人(特别是法学家、经济学家)博古通今地喊出了吴英案刀下留人!我不是什么法学家,更是不是经济学家,但当我翻开历史回看我们国家严打期间杀掉的那些投机倒把、流氓刑事犯……说真的,我真的很想说许多人罪不至死。只因一时的贪念,这些人一失足成千古冤,渺小地来到这个社会,还没活明白,就被巨大的国家机器无情地碾碎在严打中,人死如灯灭。假设严打中的这些人能羁押到今(亦或免死至今),他们中的许多人会走上黄泉路吗由此让我感慨许多西方国家的废除死刑制——若社会主义制度优于资本主义制度,我们国家是不是更该废除死刑,亦或在吴英案上废除吴英的死刑呢好好看看网上吴英回眸一瞬间的哀怨,说真的,法网是不是也该柔情,也该人性化呢
                 
  之所以现如今有这么多人为吴英的死刑鸣不平,还有一原因(我以为)是吴英案所体现的不是吴英本身,而是我们国家诸多贪官犯案与庶民犯案出现了“法不上士大夫”;以吴英非法集资的金额为准,试问贪官贪得的金额是不是很多也到了可杀该杀的限额,而他们却一个个却活得好好的若说吴英是非法集资,试问现如今的民间集资、银行间的拆借(亦或权钱交易)对国家造成的损失,其危害、触法,比吴英案是不是更该依法制裁与杀一儆百呢
  好好省思社会公平正义,好好从自身的制度面查找原因,吴英所犯的“罪”,是不是不该只是吴英一人承担而吴英案,也不该只是判吴英的死而终结,草草结案套用最最官方的一句话,法若不是以杀人、惩戒为目的,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那对吴英,我们国家的法,是不是可以救吴英,而不是杀吴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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