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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遭上司强压在床 录音曝光上司仍不承认

发布时间:2017年4月8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保险公司女员工遭上司强压在床

江西的潘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上班,日前她向电视台爆料称自己遭到了性骚扰。她介绍,最近其被安排到南昌出差时,遭到了上司的性骚扰。潘女士表示,自己在出差当晚被领导叫到他的房间谈话,哪知道门一打开,就被拉进房间。随后,更过分的事情完全超乎她的预料……当时,对方把她拽进去后,就随即强压在自己的身上,一直在她耳边说些轻佻的话,还对着她的身体乱摸,各种动手动脚。不过对此,潘女士似乎早有所觉,她在进房间之前,就偷偷打开手机录音,录下了当时她挣脱的过程。一段4分多钟的录音随即曝光。从曝光的语音来看,男子似乎相当激情,一直夸赞潘女士漂亮,还问她最近有没有那个,以及一个人多久了等等的暧昧言语。而女子的声音则比较惊慌,一直大喊不要、不要,还让男子先放开她,不要摸那里,让男子走开等等言语。

录音曝光上司扔不承认对女员工有性骚扰

对于此段被曝光的不雅录音,涉事的男子又是怎么回应的呢对此,该事件的上司陈先生表示,自己这样做完全是出于礼节,因为和潘女士谈完正式后,就问她有什么问题没有,才会有没有没有之类的对白。那么上司对下属解释为按业务后,为了鼓励下属积极工作,一般都会用拥抱做个结尾的。陈先生痛快的认下了拥抱的事实,但对性骚扰却极力否认,表示自己完全就是对女下属的一种礼节和鼓励。另外他还透露,潘女士如此做可能是一种报复,之前她曾因为旷工和请假被上司罚了钱,可能因为这些才曝光了一些引发误会的录音来对付他。目前涉事的保险公司还没有对此正式回应,该性骚扰女下属的男子也没有接受任何调查。

性骚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性骚扰可能构成猥亵妇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

女员工遭上司强压在床,事后上司居然说是出于礼节!出个差就这么有礼节!那过逢年过节可怎么办姑娘们遇到这种上司直接报警,别犹豫!让他去监狱里懂礼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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