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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被醉汉围殴 醉酒情况下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0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情侣被醉汉围殴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案发次日,记者在硚口区武胜路凯德广场门前见到张先生。他出示的一张伤情照片显示,口鼻出血,头部、脸部多处红肿,牛仔外套上有不少血迹。张先生称,当日,女友坐飞机来武汉看她,两人一起到凯德广场六楼吃火锅。晚上11时左右,两人吃完离店准备乘电梯到地下车库取车。女友当时看到,有六七名满身酒气的男子也在向电梯走去,一路对着女孩子嬉皮笑脸。她有点迟疑,想暗示男友等下一趟电梯。

“哪有那么嚣张。”张先生认为电梯是公众场合,且里面还有监控,应该不会有事,于是牵着女友进了电梯。因那几名男子已占去大半空间,两人就站在了电梯靠门口的位置。电梯下午时,女友察觉到背后有动静。张先生站在女友侧后方,看见一名男子竟伸手在摸女友的腰部和臀部。“你动什么手啊”张先生厉声喝问,并挺身护住女友。

不料男子挑衅道:“就动怎么了”几乎同时,另一名男子抢上来掐住张先生的脖子,其余几名男子围上来一阵群殴。张先生感觉到拳脚雨点般落在身上,却毫无还手之力。“别打了,别打了。”女友大声呼喊,那几名打人男子却毫未手软。直到电梯门打开后,那几名男子还将两人踹了几脚,才分乘3辆出租车扬长离去。因事发深夜,楼下商铺已全部关门,也少有路人经过。

次日,两人向硚口警方报案,民警表示将调监控进行调查。

醉酒情况下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生理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学理解释的主要根据是:

(1)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只是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其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

(3)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因此,生理醉酒人的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件中的醉酒男子涉嫌寻衅滋事,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的将触犯刑法,如遇类似事件建议您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以期事件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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