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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男在港奸杀2名女性,外国人在我国犯罪适用哪国法律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7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一、英男在港奸杀2名女性

据(北京时间)报道,2014年11月1日,香港警方在贾汀位于香港的公寓内发现两具印尼女性尸体,随即将其逮捕。据BBC报道称,31岁的贾汀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他2013年7月从伦敦移居香港,在案发前辞去收入颇丰的美银美林银行工作。此前一天庭审中,贾汀称自己为误杀,拒绝承认犯有谋杀罪。英国《卫报》称,贾汀在视频中的言行,显示其精神极度扭曲。如果被定罪,贾汀可能被判终身监禁。

根据环球时报综合报道,香港高等法院25日继续审理英国籍男子鲁里克·贾汀2014年奸杀两名印尼女子案,并向陪审团播放贾汀在犯案前后自拍的虐杀视频,细节令人毛骨悚然。BBC报道称,视频向每个陪审员单独播放,现场媒体无法看到视频,只能听到声音。贾汀在视频中讲述了自己如何强奸并虐待其中一名23岁的受害者,最后杀害了她。

二、外国人在我国犯罪适用哪国法律

1、一般适情况下适用中国刑法。我国刑法典第6条(属地管辖权)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特殊情况:如果该外国人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则不适用我国刑法。因为我国刑法典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联合国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对外交人员的范围及有关特权与豁免都作了具体规定。这些人均为犯罪后采取外交途径解决的人,具体包括:(1)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2)外交代表,包括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秘书、随员等;(3)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4)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5)途经我国的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6)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有协议互免签证)来中国的外交官员; (7)经我国政府同意给予特权与豁免权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8)依照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来中国参加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以及临时来我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专家和派驻我国的代表机构的人员。

3、本案中是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犯罪,因此适用香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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