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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爆炸抢劫银行,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8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实施爆炸抢劫银行

2007年1月28日上午7时50分,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潘某、曹某在经过长时间的精心准备和多次踩点后,对滁州市中国工商银行南桥分理处实施爆炸抢劫,共抢得现金22万余元,并导致两名银行工作人员耳部受伤。2007年2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潘某、曹某及涉嫌窝藏的同案犯何某、糜某抓获归案。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曹某、何某、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等手段劫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其中,潘某、曹某经预谋、策划并实施抢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主犯潘某虽然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抢劫犯罪,但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2007年7月12日,滁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主犯潘某死刑;判处被告人曹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糜某有期徒刑11年和6年。

宣判后,被告人潘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10月18日上午,安徽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潘某等的4名被告人未出示新证据,仅表示一审量刑过重。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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