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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大造林案宣判,非法经营罪是否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非法经营罪是否适用缓刑

2002年8月至2004年1月,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相继成立了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地通林业有限公司、中国万里大造林集团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公司。此后,两人以上述多家公司为依托,先后授意、领导被告人陈井刚、陈晶等8人在内蒙古、北京、黑龙江、河北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传销的方式销售林地,非法获利。2002年9月至2007年8月,该传销团伙非法获利1279012480元,受害人达3万余名。此案为轰动一时的内蒙古万里大造林传销案。

2008年10月27日和28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陈相贵、刘艳英等10名被告人接受了审理。

包头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等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托管造林为名,采取虚假宣传手段,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起到了策划、组织、指挥的作用,系主犯;其他8名被告人在整个非法经营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小于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系从犯。被告人陈井刚、陈晶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2008年12月31日上午,包头市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相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被告人刘艳英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亿元;被告人陈井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陈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其余六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15万至35000元不等;10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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