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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伤及民警,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5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2009年12月9日,钱某、刘某等四人来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某KTV唱歌,钱某等人结账离开时,服务员发现包厢内的电视机发生了损坏,要求钱某等人照价赔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KTV老板崔某遂拨打110报警。

接到指挥中心指示后,嵩山路派出所民警朱某、谢某赶到该KTV,向纠纷双方出示了警官证,并要求准备离开的钱某等四人配合调查,但钱某等人不听民警劝告,欲强行离开,并对拦阻的两位民警拳打脚踢。随后,钱某等人被赶来增援的民警抓获,并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刘某等人以暴力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均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钱某还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尚未满五年,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钱某等四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其余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法院宣判后,钱某等人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湖南省株洲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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