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落牙齿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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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拳打落别人的牙齿,平乐男子因一时冲动碰触法律底线,最终难逃刑罚处罚。近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宁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8月6日7时许,在平乐县同安镇龙背山村,被害人覃强向被告人宁明要回帮其垫付修自来水的份子钱400余元,宁明否认欠钱一事,覃强就先伸手出去掐明的脖子,宁明马上回了一拳打中覃强的嘴巴,后二人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覃强被宁明打中面部,致其牙齿脱落。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覃强的损伤属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经检察机关主持调解,被告人宁明家属赔偿了受害人覃强的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元,受害人覃强得到赔偿后,对被告人宁明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写出书面材料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宁明从轻判处。为此,本院对被告人宁明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明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遂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