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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狗相逐人遭殃 “肇事”狗主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1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因被张女士饲养的大型犬撞倒受伤,李女士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李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张女士赔偿李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8.27万余元的判决。

  2011年7月28日清晨,李女士行至北京市朝阳区张女士家附近时,路遇张女士饲养的大型犬,因其牵引的小型犬与张女士饲养的大型犬相互追逐,导致李女士倒地受伤。后李女士经医生诊断为腰椎骨折。治疗期间,张女士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2011年12月16日,北京某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李女士损伤构成X(十)级伤残。

  李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张女士将其送至医院进行了救治,但却向其隐瞒了伤情需手术治疗的医嘱,导致延误了最佳手术时机,造成其至今伤情未愈,并已构成十级伤残。故请求判令张女士赔偿因其饲养动物未尽管理义务导致自身受到的损失共计9.6万元。张女士辩称,李女士受伤系由其自身行为和原因导致,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事发后,其协助李女士进行了治疗,并对其予以护理,但均是出于邻里关系对李女士的协助,并非自认应负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因其饲养的大型犬撞伤李李女士而应对李女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法有据,对此予以确认。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以李女士因此事件产生的实际损失为限。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是基于李女士因伤致残,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此事件受到严重侵害,故一审法院参照李女士的伤残情况酌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李女士发生实际护理费用的情况下,其根据现有证据主张护理费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难以支持。李女士护理期限的鉴定并非必要,亦不能证明其发生了实际护理费用,不属于此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故一审法院对于李女士主张的该部分鉴定费用与护理费一起未予支持并无不妥。一审法院根据李女士的伤情、就医次数、恢复需求等综合因素酌定其营养费、交通费并无不妥,数额亦无不当之处,予以维持。一审法院根据该案相关证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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