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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和平、韩慧丽

发布时间:2015年3月3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124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海南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海秀路53号天诚大厦231室。
  诉讼代表人罗健,海南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李和平,男,汉族,1951年8月13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小学文化。海南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海口市海秀路69号天诚大厦232房。2000年2月1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邓步韫,海南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慧丽,女,汉族,1962年11月13日生,大专文化,辽宁省营口市人,系海口海关工作人员,住海口市玉沙村海口海关宿舍。2000年4月24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蒋光辉,海南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刑诉字(2000)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海南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李和平,韩慧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宏斌、陈开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海南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罗健,被告人李和平、韩慧丽及其辩护人邓步韫、蒋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被告单位海南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健成公司)从1996年10月至1997年12月19日期间,其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李和平,同被告人韩慧丽勾结湛江市非法通关人员走私钢材计15次,共136991.3987吨,货值312353152元,偷逃税款100369139.16元,其中韩慧丽在海南健成公司走私钢材过程中,直接参与非法通关9次共80662.847吨,货值189321905元,偷逃税款63243248元。认定海南健成公司构成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李和平系法人代表应负主要责任,韩慧丽系共犯,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李和平辩解称:海南健成房地产公司主要业务是房地产开发而不是走私。我主要负责房地产开发不负责钢材营销生意,没有意识到偷逃税款,应承担管理责任。本公司将所有的事情承包给湛江公司并没有参与通关的任何行为。钢材都具有商检过磅都是在监管下办理的,是按常规在码头提货。偷漏税款是通关人员与湛江当地政府部门造成的。其辩护人辩护称:李和平只应承担疏于管理责任。偷逃税款的事实是一果多因关系,海南健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部份通关费用,是由于承包报关单位造成偷逃税款,健成公司和李和平不应对偷逃关税的全额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人韩慧丽辩解称:自己只是为了赚取中间介绍费差价,没有参与走私并退出了所得钱款。其辩护人辩护称:韩只是中介人并没有参与非法活动。主观方面也不知道通关人是以走私方式进行通关。韩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
  经审理查明:
  1.1996年10月海南健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健成公司")与德国普鲁士格公司(preussaghandel  gmbrl)签订购买10000吨盘元钢的合同,合同号为phb-96-799。后在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用证支付货款,信用证号为htlc96000650,信用证金额为288.874912万美元。因缺少进口钢材的合法证明(无进口许可证及批文),而无法在海口海关报关进口。李遂多次派员前往广东湛江等地考察钢材进口情况,当其了解到在湛江可以找人"通关"(即用钱打通货物进关的各个环节)后,便决定在湛江花钱找人"通关",走私进口钢材。1996年12月,李和平找到被告人韩慧丽,让韩到湛江找关系联系"通关",并许诺事成后每吨钢材付给韩慧丽5元"好处费"。此后,通过韩慧丽的熟人陈车福(取保候审后在逃),找到当时在湛江地区进行非法"通关"活动的梁华旺(在逃),商定由李和平支付每吨钢材340元的通关费给梁华旺,由梁华旺办理包括报关、商检、码头提货等所有"通关"手续。该批钢材于1997年1月初由"华壮"轮(hua  zhuang)从俄罗斯联邦运抵湛江港,实际到货9958.8吨。李和平到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领信用证单据后,同韩慧丽及公司职员石彬、石振江、葛文海、李栋健等人一起到湛江。李和平将银行提单等单证交给梁华旺,并先付给梁华旺40多万元作为码头堆场费用。梁华旺非法办理提货手续后通知李和平派人提货,健成公司职员石振江等人到码头将所有钢材提出,交由孙华炎(在逃)销售。李和平、韩慧丽一起从孙华炎销售钢材款项中提出"通关"费共约290万元付给梁华旺。97年6月24日,梁华旺等人以"枣庄刚达礼品有限公司"等四个单位的"来料加工"手册报关,骗取海关免税优惠。该批钢材货值24197505元,偷逃税款人民币8360238.02元。
  2.1997年2月,健成公司同香港"齐特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买2984.8吨盘元钢的合同,合同号为970225,后李和平又授意公司职员葛严春以"海口永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再同香港"齐特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买2000吨盘元钢的合同,合同号为97jc0223。合同签订后,李和平分两次在建行海南省分行办理信用证支付货款,信用证号为lc970069和lc970073。1997年3月初,该批钢材共4984.8吨由"欢庆"轮(festivity)从乌克兰运抵湛江港。健成公司先从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办理"无正本提单提货保函"交给韩慧丽。韩慧丽到湛江后同陈车福一起到湛江外轮代理公司换取提单,并将提单交给当时在湛江专门从事非法"通关"活动的黄锦华(在逃),由黄锦华承包办妥"通关"手续后,葛文海、石振江等人将4984.8吨钢材全部提出,交由孙华炎销售。事后黄锦华以"中国五金矿产进口总公司"名义,仅办理600.916吨报关手续(征税人民币310871.9元)。韩慧丽按每吨约300元从孙华炎处提出"通关"费约130万元交给黄锦华。该批钢材逃税部分4383.884吨,货值10219605元,偷逃税款3530873.57元。
  3.1997年3月,健成公司与香港"银万有限公司"签订购买10000吨盘元钢的合同,合同号为970325。后到汇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办理信用证支付货款,信用证号为hut6389704175,金额为293万美元。该批货物由"凯沙莫斯"轮(kissamos  wave)于1997年5月初从黑海港运抵湛江港,实到钢材9992.1吨。韩慧丽将提单等单证拿到湛江交给黄锦华,黄锦华办妥"通关"手续后,由健成公司的葛文海、石彬、石振江等人从码头将钢材全部提出,交由孙华炎销售。李和平按300元/吨付给黄锦华"通关"费约299万元。该批钢材货值24284857元,偷逃税款8390418.17元。

  4.1997年3月,健成公司与德国普鲁士格公司签订购买10000吨盘元钢的合同,合同号为phb-97-825。后在海南汇通公司办理信用证支付货款,信用证号hut6389703150,金额为266.43848万美元。1997年5月中旬,该批钢材由"帝娜1号"轮(tina1)从乌克兰运抵湛江港,实际到货9001.3吨。韩慧丽将提单等票据拿到湛江交给黄锦华办理"通关"手续。黄锦华等以"中国五金矿产进口总公司"名义办理提货手续时,在提货单上加盖假海关放行章逃避监管。办妥"通关"手续后,由健成公司的石振江等人将钢材全部从码头提出,交由孙华炎销售。韩慧丽从孙华炎处提出277.2万元付给黄锦华作为通关费。该批钢材货值22093345元,偷逃税款7633250.74元。
  5.1997年5月底,健成公司与香港"弼辉发展有限公司"签定合同购买盘元钢,由"巴士汉"轮(icl  parthiban)从香港运抵湛江港,实际到货10960吨。韩慧丽将该批货物单证拿到湛江交给黄锦华办理"通关"手续。石振江等人将钢材全部提出,交给孙华炎销售。事后黄锦华用"港珠旅拉萨分公司"名义,以"合资合作设备"的方式报关1096吨(免税),其余未申报。韩慧丽从孙华炎处提取"通关"费共3364720元付给黄锦华。该批钢材货值26900899元,偷逃税款9294260.63元。
  6.1997年4月,健成公司与香港"银万有限公司"签订购买7500吨螺纹钢的合同,合同号为970430。后李和平到海南汇通国际信托公司申请办理信用证支付货款,信用证号hut6389706212,金额206.25万美元。1997年7月中旬,该批钢材由"太阳风"轮(sun  wind)从黑海港运抵湛江港,实际到货6935.463吨。健成公司在汇通公司办理"无正本提单提货保函"后由韩慧丽持"保函"到湛江交给黄锦华,黄锦华以"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名义仅向海关申报770.607吨,缴关税156999.34元,其余6164.856吨未予申报。办妥"通关"手续后,健成公司石振江等人从码头将钢材全部提出,交由孙华炎销售。韩慧丽从孙华炎处提取"通关"费231.6万元付给黄锦华。该批该钢材逃税部分货值14059416元,偷逃税款共4035052.46元。
  7.1997年7月,健成公司与"韩国汉拿资源株式会社"签订购买11200吨螺纹钢的合同,合同号为hrc-97-0641,后到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用证支付货款,信用证号hut6389707226,金额302.52万美元。1997年8月中旬,该批该钢材由"大鹏"轮(da  peng)从纳霍德卡港运抵湛江港,实际到货10981.21吨。此后,李和平经过钟能钧介绍认识另一非法"通关"人许一洲。李和平到汇通公司签领信用证单据后拿到湛江交给许一洲承包办理"通关"手续。健成公司石振江、葛文海等人从码头将钢材全部提出,交给钟能钧销售。李和平按每吨约300元付给许一洲"通关"费约320多万元。该批钢材货值24669086元,偷逃税款7080027.75元。
  8.1997年6月,健成公司与香港至裕行五金有限公司签订购买10000吨盘元钢的合同,合同号为97jc063,后到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开具信用证支付货款,信用证号hut6389706214,金额267万美元。1997年8月底,该批钢材由"星辉"轮(okion  glory)从纳霍德卡港运抵湛江港,实际到货10499.551吨。李和平在汇通公司申领"无正本提单提货保函"交给韩慧丽,韩慧丽到湛江后,交给经陈车福介绍认识的专门从事非法"通关"活动的马韦强(在逃)、王林(另案处理)承包"通关"。韩慧丽同王林一起到湛江外运公司将银行保函换成外运公司提单,马韦强等人用"西藏拉萨藏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以"合资合作设备"方式向海关申报其中499.551吨(免税),其余未申报。手续办完后,由健成公司葛文海、石振江等人将所有钢材提出,交孙华炎销售。韩慧丽从孙华炎处提取314.97万元交给王林作为通关费用。该批钢材货值23244226元,偷逃税款8030880.08元。
  9.1997年9月,健成公司与韩国汉拿公司签订购买10000吨螺纹钢的合同,后在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开具信用证支付货款,信用证号hut6389709269,金额272万美元。1997年9月底,该批钢材由"东方之星"轮(starorient)从俄罗斯运抵湛江港,实际到货10201.929吨。李和平到汇通公司签领银行提单等全套票据,交给韩慧丽,韩慧丽将单据拿到湛江交给马韦强、王林负责办理"通关"手续。马韦强、王林等人用"西藏拉萨藏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以"合资合作设备"方式向海关申报其中1000吨(免税),其余未申报。手续办完后,健成公司石振江等人将钢材全部提出,交由孙华炎销售。韩慧丽按照约280元/吨的数额从孙华炎提出约285万元支付给马韦强、王林作为"通关"费。该批钢材货值22991361元,偷逃税款6598520.59元。
  10.1997年8月1日,健成公司与韩国汉拿资源株式会社签订购买10000吨盘元钢合同,后到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用证支付货款。1997年9月底,该批钢材由"海上颂歌"轮(maritme  songkhla)从香港运抵湛江港,实际到货9500.427吨。李和平从汇通公司申领"无正本提单提货保函"后交给韩慧丽,韩到湛江将提货保函交给王林,由王林等人负责办理所有"通关"手续,健成公司石振江、葛文海等人将钢材全部提出,交由钟能钧销售。事后王林等人用"吴川万高化工有限公司"名义,以"合资合作设备"方式向海关申报其中500.427吨(免税),其余未申报。因孙华炎欠李和平货款,韩慧丽先从孙华炎处领取150万元,又从健成公司拿131.88万元,全部作为通关费交给王林。该批钢材货值21330691元,偷逃税款7369753.74元。
  11.1997年8月26日,健成公司与韩国汉拿公司签订购买10000吨盘元钢的合同,合同号为hrc-97-069,后到海南汇通国际信托公司开具信用证支付货款,信用证号:hut6389708256,金额272万美元。1997年10月中旬,该批钢材由"安娜蒙帝"轮(vnamonte)从香港运抵湛江港,实际到货10133.201吨。李和平从汇通公司申领"无正本提单提货担保函"交给在湛江另一非法"通关"人莫为光负责办理"通关"手续。莫为光用"吴川港码头有限公司"名义,以"合资合作设备"方式向海关申报其中949.768吨(免税),其余未申报。手续办完后,健成公司葛文海、石振江等人从码头将钢材全部提出,交由林小霞销售。李和平按照280元/吨的数额付给莫为光约283万元作为通关费。该批钢材货值22835923元,偷逃关税7889811.49元。
  12.1997年10月6日,健成公司与韩国汉拿资源株式会社签订购买10500吨螺纹钢合同,合同号为hrc-97-072。后到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开具信用证支付货款,信用证号:hut6389710280,金额287.175万美元。该批钢材由"安娜蒙帝"轮(unamonte)于1997年11月从俄罗斯运抵湛江港,实际到货10050.614吨。李和平到银行签领信用证单据后,拿到湛江交给许一洲负责办理"通关"手续,许一洲又将提单交给马韦强、王林等人"通关"。马韦强等用"贵发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合资合作设备的名义向海关申报10072.59吨(免税),手续办完后,健成公司石振江、江增祥等人从码头将钢材全部提出,交给钟能钧销售,李和平按280元/吨左右的数额,付给许一洲"通关"费约294万元。该批钢材货值22774775元,偷逃税款6536360.51元。

  13.1997年11月17日,健成公司与香港至裕行五金有限公司签订购买10000吨盘元钢的合同,合同号为97jc189,后在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开具信用证支付货款,信用证号:hut6389711302,金额270万美元。1998年2月中旬,该批钢材由"巴拉科比"轮从俄罗斯运抵湛江港,实际到货10073.906吨。李和平到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领取全套信用证单据,拿到湛江交给许一洲,许一洲和李和平商定以290元/吨的费用承包办理"通关"手续。许一洲办完"通关"手续后,健成公司石彬、石振江、谢杰松等人从码头将全部钢材提出,交给钟能钧销售。事后许一洲等人以"尧大轻化工(北海)有限公司"名义向海关申报其中984.87吨(免税),其余未申报。该批钢材货值22517417元,偷逃税款6717895.01元。
  14.1998年上半年,健成公司向"香港益鸿金属公司"购买螺纹钢5000吨。李和平到建行海南省分行开具信用证支付货款,信用证号:hnx- lc980040。该批钢材于1998年3月中旬由"盘锦海"轮(panjinhai)运抵湛江港,实际到货5000.6737吨。李和平在银行提单尚未到时,先到建行办理"提货担保书",交给在湛江专门从事非法"通关"活动的陈传飞(已被判刑),承包"通关"。李和平与陈传飞商定"通关"费为300元/吨。陈传飞在办理报关时,以"吴川港码头有限公司"名义向海关申报其中499.69吨(免税),其余未申报。许一洲办完手续后,健成公司石振江、石彬等人从码头将全部钢材提出交由钟能钧销售。李和平付给陈传飞"通关"费约135万元。该批钢材货值10185157元,偷逃税款2923140.11元。
  15.1997年12月19日,健成公司与香港至裕行五金有限公司签订购买5000吨盘元钢、5000吨螺纹钢的合同,后在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开具信用证支付货款。因供货方原因,该批钢材购销合同和信用证经过修改,健成公司先后在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开出2份信用证(证号分别为"htlc980200805"和"htlc980300818")。1998年4月13日,该批钢材由"和平鸽"轮(korean  pigeon)从俄罗斯运抵湛江港,该批钢材实际到货10088.947吨。李和平将单据交给陈传飞,同陈传飞商定以260元/吨的"通关"费用由陈传飞承包"通关"。陈传飞办完"通关"手续后,健成公司的石振江、石彬等人将钢材全部从码头提出,交给钟能钧销售。李和平付给陈传飞"通关"费约262万元。该批钢材货值20048889元,偷逃税款5978656.29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李和平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材料14份。同时,宣读了被告人韩慧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材料。当庭还宣读了证人石振江、王林、陈传飞、陈车福、李栋健、钟能钧等证人证言,证实海南健成公司为进口钢材而找人非法通关,提货后予以销售的有关情况。出示书证:孙华炎、林小霞、钟能钧与海南健成公司签订的代销钢材协议。出示了收据证实海南健成公司收到孙华炎等人交来的钢材代销款。出示收据,韩慧丽曾签收"巴士汉"等五条船所运的钢材及为走私此批钢材的通关费。出示了海南省建行、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汇通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湛江海关等单位关于海南健成公司先后走私15次钢材过程中使用的信用证,签订的合同及通关人员报关所用的材料和海南健成公司提货人员用于提货的单据等书证共15组。以证实走私15次钢材及提取货物均不是以自己公司的名义报关和提取的。宣读和出示了海口海关《走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核算报告书》15份证实偷逃税额的数额。宣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书》证实:有关信用证资料、相关合同收款收据等书证笔迹是李和平所写。"海上颂歌"等五船运输的走私钢材的通关费收据是韩慧丽所写,"蒂娜一号"船运输的钢材其提货单上的湛江海关放行章系伪造的假章。全案经法庭查明事实,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质证,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本庭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海南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李和平伙同被告人韩慧丽,在进口钢材没有国家批文的情况下找非正常报关的人员进行非法通关以以多报少,伪造海关印件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活动。偷逃税款100369139元,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海南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罪名成立。其法人代表被告人李和平,被告人韩慧丽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李和平系单位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在进口钢材中不按正常渠道报关纳税,造成国家税额损失理应承担责任。被告人韩慧丽在走私活动中,从中介绍非法通关人员并送提单,送通关费等行为应属通关行为一部分。且系参与、帮助单位走私属从犯。其辩护人提出不是走私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海南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100万元。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和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韩慧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对扣押的赃款赃物由海口海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新林  
审 判 员 刘 东  
人民陪审员 黄丽琴  


二oo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符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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