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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的银行催款单

发布时间:2015年4月8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莫名的银行催款单

——德州特大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纪实

  一个曾做过“市长助理”的“企业家”,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借用他人名义开办了三家公司,以借用、招工、安排工作等为由套取了许多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以公司职工的名义到多家银行“集体”办理了大量的信用卡,刷卡套出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或供他个人使用。

  今年1月26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陈永利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a出借身份证 引来催款函

  “我从来没有借过银行的钱,哪来的银行欠款呢?”2010年8月的一天,一封来自北京的交通银行催款函,寄到了山东省德州市某学校教师马女士的手中,告知她持有的该银行信用卡账户欠款3.39万元并透支已超期。多年来以教师为业,生活殷实、从没有借过钱的她感到莫名其妙,接下来的数次银行催缴电话,更是扰乱了这个工薪家庭的平静生活。突如其来的巨债让“说不清”的马女士感到非常气愤和郁闷。

  “你是不是和他人合办过公司?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情况怎么样?”银行最后一次打来的电话,提醒马女士回想起了一年多之前因参与他人办公司、出借个人居民身份证的经历。

  那是2009年1月,马女士和10多名关系密切的朋友一起参与了德州利乐定藏居食品有限公司的创办。在公司准备成立时,一位名叫陈永利的人提出要借马女士的身份证用一下,虽然马女士对陈永利不太了解,但知道他是这个公司的灵魂人物,况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勇是马女士很好的朋友,当时也在现场,马女士没说什么就把身份证交给了陈永利。大约半个月过后,陈永利把身份证还给了马女士,说马女士的身份证是在外地县城办的,不能用。

  “我的身份证件肯定是被人盗用了!我从没有到北京办理过交通银行的信用卡!”马女士迅速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并提供线索称,类似她一样因参与办公司或到公司工作,而被借用身份证冒名办理银行信用卡的,还有十多名朋友。如德州市某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李某,曾被借用身份证冒名办理了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金融单位的信用卡,且已被透支5万多元。

  至此,德州市公安机关推断这是一起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并顺藤摸瓜,找到了这些信用卡办理的名义单位吉林飞奴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在一系列调查中,那位叫陈永利的中年男人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b三空壳公司 为一人操纵

  警方在侦查中,听众多受害人频频提到陈永利这个名字,而此人已经变更了手机号码,一直下落不明。

  经了解,德州利乐定藏居食品有限公司和吉林飞奴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都不是陈永利,而股东和员工们都反映和指认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是已多日不见踪影的陈永利。陈永利有重大犯罪嫌疑!

  2011年5月4日,云南省耿马县公安派出所民警在边境附近对一辆出租车例行检查时,利用二代身份证读卡扫描仪发现了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而被网上追逃的陈永利,并很快移送德州市公安机关,至此该案告破。

  陈永利到底是何许人?他出生于1965年9月,原籍吉林省延吉市。他的学历是大学文化,而在接受司法审讯时又多次自称拥有经济学硕士学位。至于他的简历,更是扑朔迷离,令人费解。

  据陈永利个人供述,他是1982年中学没毕业就参军入伍,两年后复员,曾先后在吉林省安图、延边等县州任企业厂长、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1988年转为国家干部,后来还曾在珲春市、和龙市等地担任市长助理职务。

  而据警方调查,陈永利的市长助理并非正式的行政职务,而是珲春、和龙两个县级市为了方便他外出招商引资,才临时性聘任他为市长助理的,并且聘期极短。

  吉林飞奴食品有限公司是陈永利最先创办的公司,但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他却以自己正在担任市长助理、不能在企业任职为由,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为他当时的妻子吴静,后来他自己担任了很短一段时间法定代表人之后,于2006年又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名为他的同母异父弟弟孟凡江。“其实我们都只是挂个名,公司一直由陈永利控制着。”吴静和孟凡江都这样说。

  吉林飞奴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是2006年初陈永利派公司下属工厂的厂长张恒江到北京创办的。当年5月该分公司正式成立时,张恒江又被调回到吉林飞奴食品有限公司工作,而工商注册登记的北京商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是张恒江。在后来陈永利接受警方审讯时,他拒不承认自己是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恒江,实际法定代表人应该是我弟弟孟凡江,我只是有时帮他们做销售”。而该公司的职工们都反映陈永利才是这个公司的实际掌控人。

  德州利乐定藏居食品有限公司是陈永利于2008年提意成立的。陈永利的妻子吴静是德州人,他通过妻子认识了赵勇等众多一起信佛的朋友,并于2008年说服了这些朋友一起入股成立了德州利乐定藏居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注册的法定代表人起初是赵勇,后改为李瑛。而据赵勇等人证言证实,赵勇这个法定代表人其实“就是个傀儡”,他和李瑛都是挂名的“空架子”,公司一直都是陈永利说了算,由陈永利控制着。

  “头上顶着市长助理的光环,手下操控着三家公司,在家乡和许多熟人的眼里,陈永利俨然一个‘很有钱的’政府官员和经济能人!”然而,真相是怎么样的呢?据调查,2008年吉林飞奴食品有限公司因多年没有年检而被吊销执照,濒临破产;德州利乐定藏居食品有限公司设立的初衷是生产魔芋和豆制品,但投产后一直不景气,实际也没有销售过什么产品;吉林飞奴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原本是为了在北京市销售母公司的产品而设立的,由于母公司停产,这个子公司也没有让人们看见有多少生意可做。

  那么,陈永利和他的手下公司都是靠什么来维持“生存”的呢?

  c公司难盈利 冒名办卡忙

  2010年11月29日,即在前述马女士报案的同一天,德州市公安机关也接到了当地某信用社报警,称:德州利乐定藏居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安装了该信用社的一台pos机,但该pos机自2010年1月1日起半年的时间内,为5张浦发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7.3万多元,疑似套现行为。

  接到报案后,德州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的pos机自2009年11月19日安装以来,已累计刷卡160余笔,涉及信用卡100多张,而刷卡消费金额在本公司现金账、银行账上均没有体现。

  经进一步深入排查,在2007年至2008年间,陈永利摸清了银行并不亲自上门核对办卡人信息,只是电话核对的工作程序,由他自己或通过他人从利乐定藏居食品有限公司和飞奴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的众多股东、职工手中借来大量个人身份证,指示他人在北京市以飞奴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的名义,从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等多个金融单位分批办理了大量信用卡。

  23岁的长春姑娘汪环至今还记得,她在吉林飞奴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打工期间,本来是打扫卫生、做饭、跑杂的。一天,她和其他几位不谙世事的农村打工妹一起,被陈永利安排从事一项新的工作,即:利用一沓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名字,填写一堆堆的银行表格。当时她们一见“银行”字眼,也曾提出疑问,而陈永利拍着胸脯讲:“这是公司的业务,与你们没关系。老板让你们做啥,你们就做啥。我是珲春市市长助理,我绝不会坑骗你们的!”后来,汪环才明白那些表格都是冒名办理银行信用卡用的。

  陈永利在向他人索借身份证时,有的告诉本人是为了办信用卡使用,更多的没有把借用的真正目的告诉本人;信用卡办出来后,有的告知了本人,更多的是以“没办成”来搪塞,或干脆不让本人知道。无论本人是否知晓,办出的信用卡都没有分发给本人持有,而是统统由陈永利以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为由,指定交由其妻吴静统一掌管。

  截至案发时,涉案信用卡大都出现严重透支超期现象,一个人名下的信用卡被透支的款项,少则数万元,多则十多万元。据陈永利、吴静等人供述,被透支的款项主要用于公司购买设备、原料、偿还贷款以及个人生活消费。

  “在前期信用卡被透支时,陈永利还安排人到银行及时偿还。自从德州利乐定藏居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后,由于经营不景气,就没有能力偿还信用卡上的透支款了,后来干脆就不还了!”来自吉林省安图县农村的23岁小姑娘李昆,在吉林飞奴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打工五个月,公司就以她一个人的名义分别在不同银行为其办了七八张信用卡,并且一直由公司控制着,本人一次也没有使用或消费过。后来她名下的信用卡都出现严重透支,至今仍有银行一直打电话催她还款。

  d罪刑如何定 控辩存分歧

  由于该案跨越时间数年,案发地涉及德州、北京、吉林等地,涉及人员众多、分布很广,查明全部案情的工作难度很大,因此德州市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仅就已经查明的犯罪案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陈永利自己或通过他人从德州市马某、李某、张某等被害人处借来身份证复印件,在这些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吉林飞奴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职工的名义,在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等银行办理信用卡22张。

  另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陈永利还用其弟弟丁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在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在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各办理了1张信用卡。

  在法庭答辩中,被告人陈永利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中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不是陈永利,陈永利也从没有保管这三家公司的公章,因此他无法决定和实施办理信用卡程序所必需的加盖公章行为;信用卡办出后,陈永利没有保管过,信用卡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本案中陈永利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陈永利的辩护人还认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立法上存在纰漏。他说,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信用卡的罪犯链条中是一个兜底罪名。在时下单位持信用卡进行财务活动十分广泛的情况下,我国刑法中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的规定中却排斥了单位为犯罪主体的情况,显属立法缺乏全面考虑。

  对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陈永利的行为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且超过10张,属于数量巨大,依法应认定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关于这些信用卡透支的问题,在提起公诉前尚没有查清、认定。“如果认定的话,被告人陈永利就会构成情节更加恶劣、量刑更加严重的信用卡诈骗罪。”公诉人说。

  参与审理此案的法官和检察官们都说:“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是通过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行为,损害他人的社会信誉度和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特别是,此类犯罪人往往在申领了他人的信用卡之后,还存在非法透支使用的情况,一经受害人发现便又立刻销声匿迹,给警方和司法机关的查处和打击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e判决已生效 管理防隐忧

  2012年1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利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数量巨大。该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应依法惩处。

  关于陈永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永利不是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在办理信用卡中只起联络作用等辩护主张,法院经查与事实不符,认为陈永利是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办理信用卡中起重要作用,故不予采纳。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永利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永利服判,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就这样,发生在德州市的首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告结了,但该案背后暴露出的我国信用卡制度存在隐忧的问题,颇令人深思。

  为什么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却能成功办理多达数十甚至上百张银行卡?银行业的身份核实难道形同虚设?透过本案不难发现,滥发信用卡是“因”,违规操作是“果”。

  据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建华介绍,该院已经向当地银监局发出了整改司法建议书,建议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和还款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加强对信用卡申请人资信审查力度,规范信用卡发卡和受理行为,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承办此案的审判长蔡学英在此提醒大家,务必妥善保管好涉及个人信息的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以防丢失被人盗用;对于提供给他人用于求职、面试、注册登记的各类证件复印件,如有可能尽量收回。同时,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严格按程序审批,规范操作,从源头上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文中受害人及陈永利的妻子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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