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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干活遇意外 起诉雇主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5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本来打算利用闲暇之余上山干点活补贴家用,却未曾想竟遭遇意外,1月21日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乌尔其汉人民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程斌赔偿原告江文各项损失共计10834.25元。

  2012年6月19日江文经人介绍在程斌承揽的整地、补植区域内为其从事补植树苗的刨坑工作,当时江文与程斌个人之间约定工资为每日150元。在劳动过程中江文不慎被蜱虫咬伤,但是当时他并没有注意,因为被蜱虫咬伤在大兴安岭林区是很常见的现象,致森林脑炎发病的几率并不是很大,然而6月28日江文在干完活下山之后突感头痛发热,一开始他以为只是普通的感冒而已,后来病情变得越来越严重并于7月9日入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蜱咬伤。2、森林脑炎。3、双耳感音神经性聋。江文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17852.58元,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10795.57元,出院后江文与程斌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于是江文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程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病历复印费、交通费、今后治疗费等共计51072.2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江文经人介绍为被告程斌从事劳务活动,并且双方约定了工资数额,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经约定在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的由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原告被蜱虫叮咬,被告程斌应当对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蜱虫叮咬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江文所主张的医疗费已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10795.57元,报销部分原告并未实际支付,故报销部分应从医疗费用总额中扣除,原告江文另主张的今后治疗费用因并未实际发生,也不予维护。所以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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