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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抓盗狗贼不当致人死亡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5年9月25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俗话说:“狗肉滚三滚,神仙站不稳”。寒冬,正是吃狗肉的好时节。狗肉铺的生意也异常火爆起来。这也“勾起”了很多不法分子图财的欲望,这些不法分子瞄准了乡村农家自养的看家狗,想尽各种办法去偷盗这些看家狗。被害人陈示红就是其中的一位。被害人陈示红在盗狗过程中被发现,最终酿成命丧黄泉的下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被害人陈示红毒盗农家狗被人用鸟铳打死的案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张世科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世科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张世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即死者家属经济损失58305.8元。

  十多年前,为便于看山和打鸟,被告人张世科自制一支鸟铳,一直非法持有至案发。

  2012年10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张世科得知其弟弟张世彩家的一条狗被人毒死在本村委溪水凹鱼种场附近的小路边,便持鸟铳赶到,并躲藏在附近的茅草丛中。估摸到刚才吃了毒引子的狗已经死了,盗狗的陈示红、包忠信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又返回到投毒的地方,见狗已被毒死,两个人心里暗喜。陈示红迅速下车捡起死狗。哪晓得高兴过早了,不知道等待自己的却是死亡。俩盗狗贼的一举一动早被躲在暗处的被告人张世科看在眼里。就在这时,被告人朝陈示红开了一枪,击中陈示红右肩背部、腋下等处,导致陈示红在乘坐包忠信的摩托车逃跑时在溪水凹乡道上倒地身亡。经尸体检验鉴定,陈示红系右肩背部、腋下枪弹伤致心包填塞死亡。

  当日,被告人张世科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世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鸟铳),并持枪支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世科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本案被害人有过错,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张世科的犯罪行为使他人遭受了经济损失,除对其判处刑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被害人陈示红在本案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张世科应赔偿的损失为58305.8元。法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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