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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伙同他人专门碰瓷 敲诈不成持刀抢劫获刑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4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15岁的年龄,正值花季,本应无忧无虑的生活在象牙塔里,但是却因交友不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12年10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还有一个多月,就满十六岁朱某生活在一个幸福的家庭,从小朱某就是爸妈的骄傲,老师、同学眼中的好学生,父母也对其比较宠爱,平时朱某与同学的关系也相处的不错。但是上了中专后,正处于青春叛逆期的朱某开始喜欢上了电脑游戏,喜欢与一些整日沉溺于网吧等场所的青少年交往。慢慢的,朱某认识了社会上的闲杂人员李某、万某和杨某,觉得跟他们在一起很威风、很刺激。2011年11月27日,朱某同李某四人聚在一起,商量着弄点钱花。同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朱某伙同李某、万某和杨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由李某、万某打“摩的”来到本市一湖边路上,以下车时车子撞到手、压到脚为借口要求被害人赔钱,同时在路边等候的被告人朱某及杨某等人一起围住被害人,并用持刀威胁、言语恐吓的方式抢得被害人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及现金100元。2011年12月10日晚22时35分许,被告人朱某伙同上述几人(另案处理)又采取上述相同的方法,在本市一条路上,以暴力殴打、言语恐吓等方式抢得被害人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

  2012年3月2日,被告人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的亲属赔偿了两名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两被害人对被告人朱某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朱某从宽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犯罪深感后悔,表示以后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其法定代理人表示以后会加强管教和引导,其所在社区愿意对被告人进行监管和帮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二次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抢劫犯罪中一次系持刀抢劫,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系初犯,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其家人及所在社区愿意对被告人进行监管和帮教,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法对被告人朱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所提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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