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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什么情况加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5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三亚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小光,别名胡海槟。2008年1月1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苏海龙(绰号"小龙")男。2008年2月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08)第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小光、苏海龙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小光、苏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9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胡小光、苏海龙到崖城镇农业银行附近的快餐店吃饭。苏海龙先吃完后,一个人闲逛到农业银行,见一名老年男子林由浦在银行门口用报纸包扎几捆钱后装进一个塑料袋里,准备离开银行。苏海龙起了抢劫的念头,便赶紧回到快餐店对胡小光说:"前面那老头带了很多钱,我们去抢吧!"胡小光表示同意。林由浦将装钱的塑料袋挂在摩托车的车右把手上往水南村的方向驶去。苏海龙便骑上他自己的摩托车载着胡小光跟踪林由浦伺机下手。当行驶至崖城卫生院路口处时,苏海龙见四周人不多,便骑车从后面撞向林由浦的摩托车,林由浦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苏海龙驾驶的摩托车也摔倒。被告人胡小光从地上爬起来上去将抢林由浦装钱的袋子抢在手里。林由浦见状大声呼叫"有人抢劫!"被告人苏海龙扶起摩托车后准备启动时,被告人胡小光见许多群众已闻声向自己跑过来,便抱着钱逃跑至一民房内,后被公安民警和群众合力围捕,当场将其抓获,从其身上缴获被抢的50000元现金。案发后,50000元现金已退还给被害人林由浦。被告人苏海龙趁群众抓胡小光之际,骑车逃跑,后于2008年2月2日晚被抓获。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请求对被告人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胡小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辩称其系坐在苏海龙的车上直接伸手去拉被害人装钱的袋子,并非如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先用车撞倒被害人的车子,后才跑上去动手抢钱。请求法院查清这些情节后对其公正判处。

  被告人苏海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辩称其当天并没有到崖城农业银行旁边的快餐店吃饭,也没有向胡小光提出去抢钱,在回去的路上胡小光突然动手去拉被害人的袋子,造成两车摔倒,其并不知道胡小光抢到多少钱。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对其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小光和苏海龙于2008年1月9日中午2时40分时许结伙驾驶摩托车在三亚市崖城镇崖城大桥南边桥头崖城卫生院路口撞倒驾车行驶的被害人林由浦后进行抢劫,抢得现金人民币5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有公诉人在庭审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胡小光及苏海龙的供述,证实:2008年1月9日二人一起到崖城镇玩,中午在农业银行附近快餐店吃饭时,苏海龙闲逛到农行门口,看到被害人林由浦带有很多现金,便返回告知胡小光并提议抢钱,得到胡小光的赞同。于是苏海龙驾车拉胡小光一路跟踪被害人,伺机下手。行至崖城大桥南端崖城卫生院路口时,苏海龙驾车从后面将被害人连车带人撞倒在地。由于苏海龙把握不稳,其驾驶的摩托车也同时摔倒在地。胡小光起身后快步冲到林由浦的车前将装钱的袋子用力抢到手里。此时苏海龙还未将车扶起启动,看到被害人和周围有群众叫喊着围追过来,胡小光便抱着抢来的钱往崖城卫生院里跑,一路跑到一家民房的三楼卫生间。在那里胡将袋子里的钱取出,一把放入自己的钱包,其余四把藏在裤腰处用衣服遮好,躲藏一会后胡以为已经安全便走出卫生间准备离开,恰被一直寻找的群众发现,其又返回该楼并跑向楼顶,在跳楼逃跑时被抓获。所抢的五万元被当场缴获。这其间苏海龙趁乱将车启动逃走。经被告人胡小光辨认, 证实1月9日与其共同抢劫的同伙就是被告人苏海龙。

  二、 证人林由浦的报案书及陈述,证实其于2008年1月9日中午2时40分时许驾驶摩托车行至三亚市崖城镇崖城大桥南端桥头崖城卫生院路口时被人从后面用车撞到并进行抢劫,其起身后大呼"抢劫"并与周围的群众极力追赶,最终与及时赶到的公安干警在裴宏梅家找到抢劫的歹徒胡小光并将其抓获,当场追回被抢劫的人民币5万元整。

  三、证人尹春跃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9日下午14时左右,其在崖城卫生院旁的摩托车店听见有人说同村的林由浦被抢,便跑到现场。在那里正好遇见林追歹徒回来,称人已跑掉,其便同林准备开车回家。又听有群众说,在水南一村的裴红梅家发现歹徒。其就跟着群众一起跑到现场搜查,最后发现歹徒,在歹徒跳楼逃跑时将歹徒抓获,当场缴获被抢劫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四、证人林善伟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9日下午15时左右,其在家里听见邻居阿婆说父亲林由浦在水南村口被抢,其便和表哥、侄子骑摩托赶往现场,在水南一村的裴红梅家看到有许多群众围观。其就跑进裴红梅家与先已赶到的公安民警及群众一起搜找歹徒。最后其在三楼楼顶发现歹徒,该歹徒仓惶跳楼逃跑,被守候在下面的群众当场抓获,并缴获被抢劫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五、证人容韦帅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9日下午15时左右,其与父亲、二叔(林善伟)在家里聊天时听说林由浦在水南村口被抢,三人便一起赶往现场,在临近路口的一栋三层楼房那看到有许多群众围观,经打听知道抢劫的歹徒正躲藏在里面,公安民警正在搜找。后来该歹徒被发现逃向楼顶跳楼逃跑,被守候在下面的群众当场抓获,并缴获了许多现金,但具体数目其不清楚。

  六、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胡小光被抓获时被扣押了人民币五万元整,黑色手机一部,剪刀一把,本人身份证一张;被告人苏海龙被抓获时被扣押了黑色NKTEL牌手机一部,铁制T型架一把,本人身份证一张,人民币十三元整。

  七、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证实,人民币五万元已由被害人林由浦领回。

  八、三亚市公安局崖城公安分局、崖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小光于2008年1月9日下午3时5分在三亚市崖城卫生院水南一村裴红梅家被抓获,当场缴获赃款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苏海龙2008年2月2日晚23时40分在崖城镇四方酒店被抓获。

  九、三亚市公安局崖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胡小光、苏海龙的身份户籍等基本情况。

  十、三亚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摄制照片。证实案发地点的地理位置及概貌、被缴获的赃款等情况。

  以上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海龙、胡小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撞击他人,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海龙、胡小光犯抢劫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胡小光到案后如实交代案情,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两被告人利用机动车辆撞击他人抢劫财物的事实有二人在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苏海龙提出的"没有与胡小光预谋,胡小光是在与被害人摩托车靠近时突然用手去拉被害人的袋子才造成两车摔倒"的辩解以及被告人胡小光提出的"先动手拉被害人的钱袋后才两车摔倒"的辩解,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不予采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海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 

  二、被告人胡小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 

  罚金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永华

审  判  员  杨安豪

审  判  员  李 掉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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