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偷手机只因特殊癖好
被告人安某出于对手机的特殊喜爱,为了满足收藏各种手机的心理,自2009年3月起先后在北京市门头沟区行窃6次,盗取手机10余部。被告人在第6次盗窃后被警方抓获,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如实供述此前5次盗窃的犯罪事实。经查,1997年12月,被告人安某曾因盗窃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构成盗窃罪怎么处罚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安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其他盗窃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但其1997年犯罪所判处的2000元罚金尚未缴纳,应当依法与所犯新罪并罚。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