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5770521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经济犯罪案例

才未成年学生为上网抢劫他人财物看抢劫犯如何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1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未成年学生为上网抢劫他人财物

2012年10月12日晚上7点左右,初三学生晓江(15岁)、初二学生晓飞(14岁)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天想在网吧上网,但是没钱,因看到在同一网吧上网的学生王某不停的买点卡上网,三人遂起歹意,尾随离开网吧的王某,在网吧附近拦截并殴打王某,强行抢走王某身上的3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380元的手机。

抢劫犯如何适用缓刑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晓江、晓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二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且系初犯,将二被告人置于社会改造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对二被告人可宣告缓刑。但二被告人是因为上网而犯罪,虽然上网的时间并不长,上网的次数不多,尚未形成不良习惯,但此行为必须予以限制,因此,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禁止令。

最后,林西县法院少年审判庭宣判被告人晓江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晓飞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晓江和晓飞在一年内进入网吧。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5770521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