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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雇凶杀死村干部,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5年2月3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为报复雇凶杀死村干部

因被告人柴某经营的采石场被征收综合整治费,被告人柴某便对周口店村经联社社长李某1心存怨恨,遂找到被告人于某表示愿意支付15万元报酬让其雇凶报复李某1。随后,被告人于某找到被告人苏某,苏某遂雇佣被告人李某2进行相关事宜。2006年10月25日晚20时许,乘坐被告人刘某的轿车并窜至房山区良乡镇北潞春家园伺机实施报复的被告人李某2、陈某、王某看到李某1回到家门口时,陈某遂用铁链将李某1的颈部勒住,李某1的妻子听到响声将房门打开,李某2遂持刀闯入屋内抢得李某1的妻子移动电话一部。另外,王某在楼道内按住挣扎的李某1,陈某持尖刀朝李某1的大腿刺扎数刀,并借机抢得李某1的其中装有现金8000元、银行卡一张及提货卡等共21张及钱包、计算器等物发热皮包一个,后又将李某1的一部手机抢走并乘坐刘某驾驶的轿车逃离现场。事后,李某1因被刺击双大腿伤及右侧股静脉及周围小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柴某、于某、苏某、李某2、陈某、王某、刘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外,被告人李某2还伙同他人盗窃三辆轿车,被告人刘某持有对人体有杀伤力的自制转轮手枪。

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柴某、于某、苏某、李某2、陈某、王某、刘某雇佣他人或受雇于他人持刀伤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2、陈某、王某、刘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李某2、陈某、王某、刘某所犯数罪应分别依法并罚。

2007年12月20日,一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柴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或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2、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人民币40000万元和24000元。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于某、苏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判令柴某等七名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的家人经济损失共计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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