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怎样处罚
被告人李某、张某、周某、胡某均为外地来京工作人员,因都是年龄相差无几的青年人,兴趣爱好类似而结为朋友,经常聚在一起唱歌吃饭。2009年10月30日晚,吃过晚饭后四人在密云某歌厅接着喝酒、唱歌。醉眼朦胧的李某从卫生间出来时和进卫生间的人轻微碰了一下,李某便认为自己受到了冒犯,准备教训那人一顿。无辜者赵某刚巧出包房接电话,被李某误认为是撞自己的人,对赵某动起手来,同时张某、周某、胡某也不容分说对赵某一顿毒打,并打伤了赵某的朋友。
经鉴定,赵某构成轻伤,赵某的朋友为轻微伤,并损坏歌厅财物15860元。事后,李某四人积极赔偿了赵某和歌厅损失。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张某、周某、胡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密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张某、周某有期徒刑两年;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