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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谋钱财伙同他人抢劫,抢劫后自首能轻判吗?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4日  来源: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http://www.wzdpfzbh.com/

男子为谋钱财伙同他人抢劫

2009年2月9日凌晨3时许,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徐某与卢某、陶某、管某(三人已判刑)、胡某(在逃)经徐某提议后窜至贵州省威宁县狮子山,抢劫驾驶货车经过的虎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2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徐某、陶某、卢某、宋某(已判刑)、安某(未批捕)经徐某提议后再次窜至狮子山预谋抢劫,后因驾车经过的司机李某等人加大油门逃离而未果。2009年3月14日凌晨5时半许,被告人徐某、杨某(已判刑)、陶某、卢某、魏某、胡某到(已判刑)经预谋后持械窜至洪家梁子处,先后抢劫驾驶拖运挖掘机的王某等人、锁某、马某手机七部,现金人民币共计1600余元。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徐某公诉至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抢劫后自首能轻判吗

威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凶器在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4辆,抢劫他人手机7部,现金3400元,其中两次提起犯意,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鉴于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因此,威宁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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